律师解析:
录用意向书作为双方确立合作意愿协议之文书,其性质类似于契约精神的体现,然而其效力相较于正式的
劳动合同仍显不足。
它仅仅是对员工何日报道以及相关事项所作的规定和约定。
在录用意向书中所表达出的有关被告的信息,并非具有约束力的法律
要约,
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前往报道,而无需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
因此,我们有必要明确区分意向书与要约的区别,避免将两者混淆导致误解或歧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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