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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和酒后肇事逃逸处罚一样吗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030人
律师解析:
本词条所定义的“交通事故逃逸”,是指有关行为人在面临某个特定的交通意外之后,为了规避所涉及的法律责任而选择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所谓的“交通肇事逃逸”,则特指因事故当事者主观认定自身并无任何相关责任,进而驾车或者弃车离去现场,并在案发之后没有遵守现场等候处理的职责,以及在弃车逃离现场之后又予以返回。
在以下罗列的八类情形下,都可能被视为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
首先,当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时,事故的当事人却选择驾驶车辆或者抛弃车辆离开现场逃避责任;
其次,在认定自身对事故无责任的前提下,事故当事人同样选择驾车离去;
再者,如果当事人存在诸如酒后驾车或者无证驾驶等可疑因素,在通知警方之后仍未履行现场等候处理的职责,弃车逃离现场而后又重新返回;
此外,若当事者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虽然已向警方报案备案,然而却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或者在离开时故意留下虚假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还有就是在调查过程中逃脱掉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及假借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在支付赔偿款方面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留下个人真实有效的信息,而且还拥有确凿的证据显示他故意离开现场的这种形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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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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