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本词条所定义的“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有关
行为人在面临某个特定的交通意外之后,为了规避所涉及的法律责任而选择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所谓的“
交通肇事逃逸”,则特指因事故当事者主观认定自身并无任何相关责任,进而驾车或者弃车离去现场,并在案发之后没有遵守现场等候处理的职责,以及在弃车逃离现场之后又予以返回。
在以下罗列的八类情形下,都可能被视为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的
违法行为:
首先,当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时,事故的
当事人却选择驾驶车辆或者抛弃车辆离开现场逃避责任;
其次,在认定自身对事故
无责任的前提下,事故当事人同样选择驾车离去;
再者,如果当事人存在诸如
酒后驾车或者
无证驾驶等可疑因素,在通知警方之后仍未履行现场等候处理的职责,弃车逃离现场而后又重新返回;
此外,若当事者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虽然已向警方
报案备案,然而却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
自离开,或者在离开时故意留下
虚假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还有就是在调查过程中逃脱掉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及假借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在支付
赔偿款方面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留下个人真实有效的信息,而且还拥有确凿的
证据显示他故意离开现场的这种形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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