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候选人的投票结果必须达到法定的通过比例。
具体而言,该委员会应由业主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且要得到专有部分面积超过总数过半数业主以及实际参加表决人数超过法定人数过半数业主的共同认可。
更为重要的是,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必须占总人数过半数,同时,当选人为获得选票必须超过在场选举人总数的过半数才能正式生效。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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