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由于受托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源自于委托人的明确授权,故其
代理事务及
代理权限的范围皆取决于委托人的明确指示。
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人的授权方式可以分为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两大
类别:
(1)首先是一般授权,此种授权通常允许受托诉讼代理人执行诸如调查取证、准备
证据材料、申请回避、提出
管辖权异议等一系列普通的
诉讼行为;
(2)其次是特别授权,该授权则是授予受托诉讼代理人在处理某些重要且与委托人实体权益密切相关的诉讼问题方面具有较大权限,例如代为委托人认可、放弃、修改
诉讼请求,展开调解协商、提起反诉以及上诉等重大动作。
当委托人作出特别授权时,务必在授权书中详细明确地注明所有具体内容。
如果委托人在授权书中只标示了“全权代理”而未体现任何具体授权信息,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将此类授权视同为一般授权来处理。
同时,作为受托诉讼代理人,他们只能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理实施相关
诉讼程序。
对于那些超出代理权限范畴所达成的诉讼行为,除非得到被
代理人的事后认可或追认,否则均属于无效之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应由进行该不当行为的代理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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