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被告追加的第三人分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两类,前者法院不判其担责,后者
符合条件可能被法院判决担责。
法律解析: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独立实体权利人身份
提出诉讼请求参加
诉讼,法院依据其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不会判决其承担责任。
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
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会审查被告追加其的条件。
当符合条件被追加且经审理确定存在利害关系时,就可能被判决承担
赔偿、返还等责任。
如果在诉讼中遇到关于第三人追加及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
起诉小李要求其偿还借款。诉讼过程中,小李向法院申请追加小胡为第三人,认为小胡与该
借款纠纷存在关联。小朱认为不应追加小胡,称小胡与本案无关。法院审查后认为小胡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且符合追加条件,遂同意追加。而小胡则认为自己不应被卷入此案,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案情分析:1、本案中被告小李追加的第三人小胡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会审查小李追加小胡的申请是否符合追加条件,若符合则可追加。
2、若经审理认定小胡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就可能判决小胡承担相应责任,如承担赔偿、返还等责任。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以独立实体权利人身份提出
诉讼请求参加诉讼,法院不会判决其承担责任,而是根据其请求审理并裁判是否支持,本案中小胡不属于此类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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