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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复议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时间:2024.03.22 标签: 诉讼仲裁 办案流程 阅读:982人
律师解析:
凡涉及自然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其审判权均属于被告户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若被告户籍与常居地所在地点不一致,则应由被告持续居住超过一年以上之日常生活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使审判权。
对于法人或其他公司、团体等组织发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亦依据此原则,将审判权赋予被告注册登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来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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