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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吗

时间:2024.09.15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1351人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所述为该项法律条文的诠释:
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获取的证据,均不得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由此可见,唯有通过破坏他人合规权利或违反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所得到的证据,才不具备在法庭上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资格。
若在未征得相关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录音或摄像,但其过程并未对他人的合理权益构成侵犯,亦未违反任何法律条款的禁止性规定,那么此类音像资料便可视为合法证据加以采纳。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还指出,如一方当事人提交的下列证据遭受对方当事人质疑,然而反对方又无法提供充分有力的反证加以推翻,这种情况下,法院应给予这种证据足够的认可度和证明力:
具有其他证据支持且经过合法手段所得的无争端的音视频资料,或是经过与原始音视频资料核实无误后再行复制的文件。
因此,要使偷录的录音成为合法证据,必须满足两个实质性的要求:
首先,录音证据的获得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范的限定,确保录音双方当事人的对话属于自愿表达意思、出自善意并且是必需的。
其次,录音技术条件优越,谈话人的身份清楚明确,语音内容清晰可辨,保持了客观实在和连续性。
未经任何剪辑或篡改,内容未曾被更改,无可置疑之处,此外还有其他证据辅助证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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