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指定期间内未能按时交纳案件
诉讼费且未向人
民法院提交司法救助申请或是尽管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请但未获得批准仍未能及时缴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视其为自愿放弃
诉讼权利并作为
撤诉或者
撤回上诉进行相应处理。
因此,如果作为原告方或上诉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却未能提前缴纳相关的
诉讼费用,那么法院一般会予以视为撤诉或撤回上诉;而另一方面,当
败诉方被告有能力却拒绝支付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时,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整个
诉讼过程的顺利推进。
此外,在所有诉讼活动中,关于诉讼费用的缴纳方面,我们坚持贯彻“谁提起诉讼、谁预先缴纳”以及“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用”这两项基本原则。
即,无论案件最后结果如何,通常情况下原告方或
上诉人应先自行垫付诉讼费用,待后续判决出来后再决定各方应承担的具体费用份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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