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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时间:2024.10.2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85人
律师解析:
抵押质押的明显区分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关键要素上:
其一是它们所涵盖的标的物类型各异。
一般而言,抵押往往适用于不动产物权,例如我们熟知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而质押更为偏重于动产及其他性质的权利,诸如股票、汇票、汽车等等。
其次是所属权差异显著。
在实施抵押时,被抵押的标的物并不改变其原始所有者的掌控权,仍旧保留在原所有人手中;
然而在进行质押操作时,被指定的标的物所有权会被迫转移至质权人,进而成为质权人掌控下的财产。
再者就是承担的保费结构有所不同。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抵押的法定担保范畴通常不仅包含了主债权以及利息部分,同时也包含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所需支付的相应费用在内;相较之下,质押的担保内容除此之外,还可能涉及到对质物的保管费用。
另外,设定方法也是二者之间存在差别的重要关注点。
在实行抵押过程中,并不需要将财产立即交予债权人,并且债权人也无需实际占用抵押品;而在实施质押过程中,质权人则必须实际控制质物质。
值得一提的是,生效时间亦有所分别。
抵押在经过注册后方可开始生效;
然而质押只要质物能够顺利交付,就能即时生效。
最后,在实现方式上的不同也显现出这两种行为模式的差别。
当面临实现抵押权问题时,通常需要借助法院的审理程序,如通过公开拍卖来最终达成目的;
然而在处理质权问题时,情况就大为不同了,质权的实现方式更多地是用直接变卖的方式来加以解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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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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