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所谓
重复起诉,是指
当事人对已经经过
司法审判并产生
法律效力的案件再度提出上诉,鉴于当事人已经消耗掉的诉权是否可以重新享有呢?答案是明晰而坚决的——立法明确制止了这一行为,
再次提
起诉讼将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必须依法驳回该等案由。
原因在于,当事人不能对已经获判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内容发起相同或实质上否定其结论的
诉讼主张,法院亦不允许自己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做出与先前已经生效的判决相悖背的认定和
处理决定。
例如,当当事人针对其已提起诉讼的事项提交了上诉申请,但在判决实施之后再次针对同一事项提出上诉的情形,便被视为重复起诉,这种行为显然违背了
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理”。
依据相关规定,要判定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须具备以下三大要素: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及
诉讼请求完全一致,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
换言之,首先,后诉的当事人须与前诉的当事人完全一致;
其次,后诉的诉讼标的须与前诉的诉讼标相吻合;
最后,若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那么,也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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