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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在了,土地确权证归谁

时间:2024.09.30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958人
律师解析:
在父母离世之后,只要土地的使用期限与经营权限仍落在承包期间内,则不容置疑该权益应属于他们的子女所持有,而村集体无权对此进行收复。
即便如若父母膝下有众多的子女,但却并未于生前留下任何遗嘱作为财产归属的指引,此时的土地的所有权将由所有的兄弟姐妹共同平等地继承
在诸如此类的遗产分配中,子女们有权自行商议决定是否采用平均分割或是非均等的方式瓜分土地的使用权以及经营权。
兹详细阐述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步,需要启动对土地的地理信息调查与测量工作;
其次,将调查结果在全村范围内公示以接受村民的审视;接下来,经过核实申请者身份信息后进行产权的正式登记并且颁发证书;
最后,存档,以便日后查阅。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相应的内容大致涵盖如下
七个方面:
首先是记录承包经营权人的名字及其个人基本状况;接着录入姓名、证书编号以及承包经营的有效期限和开始—结束日期;
第三点,需要明确记载发包农村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土地区位、土地规模以及土地的具体用途;
另外,还需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情况及相应的手续;第
五点,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及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间;
最后,补充其他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总而言之,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项权利的认定以及确定,通常被简称为确权,这也是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要求,为确定某个特定范围之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各类权利的归属关系和具体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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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畅律师

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

陈思畅律师,专职律师,法律硕士,毕业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工作。自工作以来,至今办理了许多征地拆迁案件及行政法领域内其他案件,坚持代理被征收人,致力于维护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民商事领域内也有所突破。其思维敏捷、果敢干练,尤为擅长法庭辩论;对于委托人有耐心,善于倾听和分析,在办案中以实际行动赢得了委托人的认可和信赖 陈思畅律师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良好的律师实务技能,严谨负责的办案风格,获得了客户的认可与好评。 始终以帮助他人维护权利为己任,坚持原则,不畏强暴,走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第一线,充分有效的运用法律武器,使弱势者获得公平,使被侵害者获得赔偿。 执业业绩: 1.江西省德兴市戴先生等4人征地拆迁案; 2.江西省赣州市李先生征地拆迁案; 3.江西省南昌市樊女士等84户征地拆迁案; 4.广西自治区南宁市黄先生养殖公司征地拆迁案; 5.青海省西宁市蒋女士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 6.甘肃省天水市某酒店房屋征收案; 7.新疆阜康市张女士房屋征收赔偿案; 8.四川省德阳市龙女士等7人土地征收补偿案; 9.江苏省南通市张女士征地拆迁案; 10.安徽省合肥市万先生征地拆迁案; 11.安徽省六安市叶先生房屋征收案 12.湖南省邵阳市宁女士等3人房屋强拆案; 13. 浙江省海宁市黄先生国家赔偿纠纷案; 14、天津市于女士民间借贷纠纷案; 15、天津市刘先生城中村改造房屋强制拆除案; 16、河北省保定市梁先生城中村改造房屋强制拆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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