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缺席判决后的具体
执行程序,通常会根据
判决书送达至相关
当事人的情况来确定。
当因任一原因导致法官无法亲自与双方当事人取得面对面沟通时,法院将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缺席审理,之后需要将经过认定和审核后的判决书正式送达到每位当事人手中。
当相关当事人收到这份判决书后,若未能在限定的半个月内明确提出上诉请求,这便被认为是他们对该判决结果表示无异议,从而使判决具有了相应效力。
在此基础之上,只要其中有一方未能遵循判决书中所载明的义务进行履行,那么另一位当事人便可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向法院提交
执行申请。
总而言之,关于缺席判决如何执行的问题,我们必须遵循实际送达的确切状况来作解释说明:在法院裁决完成并进行缺席审判后,同样须按照法定要求将判决书送达至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手中。
在判决书成功送达并且当事人均未在15天期限内提出上诉的前提下,裁决即具备了生效条件;假设判决书所规定的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一方并未如约履行其应尽义务,则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
强制执行申请。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若涉及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的情况,理论上来讲,自公告刊发之日起满60日便可视为已经有效送达,换言之,
申请执行的时间应至少在这个时段上再加上60天。
法律依据:
(一)《民事诉讼法》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对反诉作出判决,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一并作出缺席判决。因为本诉部分,法院应当按撤诉处理,但由于被告提出反诉后,本诉原告成为反诉的被告,因此,法院可以针对反诉被告不到庭的行为依法缺席判决。
(二)《民事诉讼法》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四)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五)《民事诉讼法》13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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