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孙伟伟律师,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专注于刑事业务领域,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孙律师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刑事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与刑事合规等多个维度。 作为刑事领域的专家,孙律师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其中包括多起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高级别领导**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案情错综复杂的疑难案件。凭借出色的辩护策略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孙律师在多起案件中取得了不起诉、缓刑、罪轻及二审改判等良好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孙律师现任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区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及律师代表,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推动刑事法律实务的发展。同时,他还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为企业提供刑事合规风险审查、内部反腐败机制构建、合规培训等专项服务,助力企业防范刑事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孙伟伟律师以“专业、尽责、务实”为执业理念,善于从复杂案情中提炼关键焦点,精准制定辩护方案和应对策略,其卓越的业务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深受客户信任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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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敲诈勒索罪进行刑事处罚时,相关犯罪所得或受害者所蒙受的财产损失金额往往是决定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通常而言,若数额达到或超过3000元但不足10000元,则属于数额较大;若数额达到或超过30000元但不足100000元,则可定性为数额巨大;至于若数额超过300000元,方可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数额标准可能会因为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产生相应的调整。

在判定敲诈勒索罪的共犯时,其基本前提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具备共同的犯罪意图,亦即明确知晓他人正在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但依然选择提供帮助甚至积极参与其中;其次,他们还需要实施了协助、教唆、组织或者策划等行为,从而为主犯的犯罪活动产生了推动力和便利性。举例来说,这些行为可能包括提供作案工具、传递相关信息,或者在犯罪完成后分享赃款等。

对于参与群体性斗殴以及敲诈勒索活动的在校学生来说,他们可能会被判定触犯聚众斗殴罪及敲诈勒索罪这两项法定罪行。所谓聚众斗殴罪,通常指涉案人员的行为引起了公众社会秩序的紊乱并且聚集众多人员进行打架斗殴,而敲诈勒索罪,则主要涉及利用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受害人交付金钱或者财产。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首要分子及其积极参与者,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追诉效力,我们国家严格遵循着从旧兼从轻的刑事法规则。换句话说,若有新的法律条款的出现并赋予行为人更优厚的权益,那么在新法正式实施之后所审理的相关案件便可适用新法进行裁决。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对于犯罪行为发生之时的法律适用问题,通常应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其罪行和惩罚措施;然而,倘若新的法律条款对行为人更为有利,那么就应当优先适用新法。

根据吉林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通常是按照国家统一的刑法规定来执行的。值得指出的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了关于敲诈勒索公私财产的行为,如果涉及到的金额较大或存在多次敲诈勒索的情况,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具体的数额标准因地区而异,可能会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异。但是,一般来说,当涉及的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至10000元之间时,就可以视为“数额较大”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