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
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
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
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
当事人、
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
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
1、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公民、
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当事人提供
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4、违反自愿原则的;
5、内容不明确的;
6、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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