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名义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
出资人经与名义出资人
协商一致,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仅以相应份额权益股东的身份出现。股东需要承担的风险:根据《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第三条: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无论公司是否成立有效,依照形式主义规则,名义股东对公司外第三人承担责任。
名义股东转让
股权如果构成
善意取得的有效。名义股东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并不享有
股东权利。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属于无权处分,
受让人善意取得股权后,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
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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