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转让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时间:2024.09.08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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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隐名
股东协议无效的情况:
1、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隐名股东协议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隐名股东协议无效;
3、违背公序良俗的隐名股东协议无效。
4、
行为人与相对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签订的隐名股东协议无效。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股份数及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转让股份的每股个及
股权转让金总额。
3、转让股份的交割日(股权转让让协议正式生效后方可进行)。
4、股权转让金支付方式。
5、出让方的义务;
6、受让方的义务;
7、协议的生效日;
8、出让方的陈述与
保证;
9、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对上市公司的变动计划;
10、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条款;
11、保密条款;
12、
争议解决方式;
13、
违约责任;
14、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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