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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时间:2024.10.2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94人
律师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1.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2.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3.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4.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5.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6.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7.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案件或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
6、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7、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
8、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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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1.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2.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3......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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