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1.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2.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证据;
3.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
违法活动;
4.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
法律援助条件;
5.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6.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
代理人;
7.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8.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案件或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1、因申请人的
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
民事诉讼或
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
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
诉讼程序的事务。
5、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
代理的案件。
6、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7、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
8、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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