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
管华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2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4年执业,2017年加入团队。 【荣誉与任职】: ●2019年被兰山区关工委、兰山区人民法院、兰山区司法局等部门授予“青柠计划”普法志愿者项目“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 ●2019年受兰山区民政局特邀为婚姻家庭辅导律师; ●2020年被兰山区政协聘任为兰山区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员; ●2021年被临沂沂河实验学校聘任为法治副校长; ●2021年撰写文章《关于调整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年龄的建议》,被兰山区政协评为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并由省政协转报全国政协,纳入到《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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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买卖合同挂靠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在涉及买卖合同的挂靠事项中,法律一般会约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为承包方以及挂靠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更加详细地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包人和挂靠方签署的挂靠协议被认定为无效,这意味着他们各自需要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同时,买卖合同对双方的资质条件并未设立特殊要求,只要具备相应辨别和判断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合法注册成立的公司皆可签属并执行该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

在挂靠经营模式下,若车辆事故损害主要由机动车自身原因造成,挂靠方和被挂靠方需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挂靠经营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与有经营资格的法人签署协议,以该法人名义进行商业活动,法人提供资质认证、技术支持等服务并收取管理费。

涉及建设工程挂靠纠纷,被挂靠单位可能需承担两方面责任:一是对上游发包者,若工程未按约完成或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发包方受损,发包方可追诉被挂靠方;二是对下游第三方,挂靠方的不当行为引发的争议,虽主要责任在挂靠方,但因被挂靠方履约能力较强,责任分担需视情况而定。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通过挂靠经营的机动车,若造成交通事故损害,且损害属机动车一方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