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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有效吗

魏** 吉林-白城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25.11.13 03:01:41 402人阅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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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挂靠行为是无效的。当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签订合同时,违反了法律规定,合同自始无效。
(2)合同无效后,工程验收结果决定了承包人能否获得补偿。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价款约定折价补偿;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则无法获得相应补偿。
(3)存在挂靠行为的,相关主体会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这会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提醒:
建设工程中切勿采取挂靠方式签订合同,否则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遭受行政处罚。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13 05:48: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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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实际施工人,不要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承接工程,应努力提升自身资质,通过正规途径参与工程投标。
(二)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把控,不允许他人挂靠,避免因合同无效带来法律风险和行政处罚。
(三)建设单位在选择施工方时,要仔细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防止与挂靠的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2025-11-13 04:32: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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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是无效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有资质企业名义签合同,就像“挂靠”这种情况,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2.合同无效后,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能按合同价款约定获得折价补偿;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就不能请求补偿了。
3.挂靠还会面临行政处罚,比如罚款、降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2025-11-13 03:5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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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无效,验收合格可参照约定补偿,不合格修复后仍不合格则无权补偿,且挂靠会面临行政处罚。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挂靠”就属于这种情况。若合同被认定无效,当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时,承包人能参照合同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获得折价补偿;但要是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并且修复后依旧不合格,承包人就不能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来获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同时,挂靠行为还会受到行政处罚,像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行为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遇到相关问题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13 03:3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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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是无效行为。因为法律明确禁止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而挂靠正属这种情况。

若合同被认定无效,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获得工程价款折价补偿;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则无法获得补偿。同时,挂靠方还会面临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为避免此类问题,一是建筑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不允许他人挂靠,加强内部管理;二是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建设工程市场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挂靠等违法行为;三是实际施工人应努力提升自身资质,通过合法途径参与工程建设。

2025-11-13 03:23:43 回复

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事实,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那么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诉讼人后,将承担合同无效。被挂靠单位如不承担责任“挂靠”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合同专用章。因此,由于挂靠属于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一旦发现,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在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挂靠经营界定为“挂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个体工商户,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号的。在江苏省高院发布的《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中就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该个体工商户,他们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生产经营活动。由此可见,笔者认为。最高法院仅对如何确定诉讼主体作出了司法解释。”《解释》第4条规定,易使相对人误认为是在与被挂靠单位进行交易:“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无进出口权的法人用有进出口权的法人的进出口业务章对外签约。另外需要注意,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已被司法实践所接受。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应将两者列为共同诉讼当事人,被挂靠人允许他人挂靠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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