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李阳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渡人如渡己,渡己亦渡人。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是李阳律师的执业理念。李阳律师常说,律师不应是完全的利益诉求者,而应当是社会道德的守护者,公平正义的建设者。 执业以来,李阳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债权以及公司诉讼,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因专业、诚信的服务,赢得了众多朋友、客户的赞誉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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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敲诈勒索罪行的既遂标准而言,主要包含如下几个要点:第一点,行为人须已经实施了恐吓或威胁的手段,使受害者内心形成恐惧压力;第二点,由于感到恐惧,受害者会向施害者支付财物或采取其提出的某些行动行为;最后一点,行为人的确获取到了财物或者实现在其非法利益方面的目的。只要上述所有条件都得到满足,便可视为敲诈勒索罪行的既遂状态。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诈骗罪的既遂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即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二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即被害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行为人或同意行为人处分自己的财产;三是行为人或相关人员实际控制了财产,即行为人或相关人员获得了被害人的财产或对被害人的财产具有了实际的控制权。只有当这三个要素同时具备时,才能认定诈骗罪既遂。

对于保险诈骗罪未遂的案件,通常会按照既遂的情况来确定立案标准。具体来说,个人诈骗金额达到一万以上,单位诈骗金额达到五万以上,就构成了保险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未遂犯虽然没有达到既遂的目的,但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在量刑时会从轻或减轻,这是因为未遂犯的犯罪行为虽然没有完全成功,但仍然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和可罚性。

对于敲诈勒索犯罪的既遂和未遂判定标准来说,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实质性地取得了财物,抑或是被害者由于感到恐惧而自愿将财物交给对方。假设某行为人实施了相关敲诈行为后,成功地实际掌控了财物,或者被害者在极度恐慌的情绪下被迫交出了财物,那么即便后续这些财物被追回或者行为人并未实际支付对价,也应当认定为该犯罪行为已经构成既遂。

当评价某起敲诈勒索事实的既遂与否时,我们需着重考察以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客体要件,即本罪所侵犯的权益范围不仅包括了公共或私人财产的所有权,还涉及到他人的人身权利;其次,客观方面,这里指行为人通过恐吓、胁迫、暴力等方式,强制性地迫使受害者交付财产给他们;再者,主体要件,即本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怀有明确的直接故意心态,且其行为目的必须是非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若上述四个要素均得到满足,则可以认定该起敲诈勒索案件已构成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