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李阳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渡人如渡己,渡己亦渡人。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是李阳律师的执业理念。李阳律师常说,律师不应是完全的利益诉求者,而应当是社会道德的守护者,公平正义的建设者。 执业以来,李阳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债权以及公司诉讼,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因专业、诚信的服务,赢得了众多朋友、客户的赞誉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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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乃是一种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其定义乃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掩饰真相等手段,侵占他人或公共财务的恶行。若某借款方怀有非法占有目的,透过编造不实陈述,刻意隐瞒真相等手法,从其他借款人处获取金钱或物品,且涉案金额较大者,则此类行为极有可能涉嫌犯下诈骗罪。然而,仅凭借款方未依约偿还欠款,尚不足以断定其触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明确规定,诈骗罪主要是基于违法占有的意图,利用编制虚假情节或是将实情加以掩盖的手法,从而使得公私财产得到盗用的一种犯罪行为。简言之,如果借款者存在违法占有的意图,同时通过编造虚假情况或对事实进行掩饰的手段向他人借款,并且在借款到期后有意躲避开还款义务,且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定的量刑标准,则这种行为便很可能会被判定为诈骗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明确规定,所谓的诈骗罪,即是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采用虚构事实或是隐瞒真相的手段,从社会公众人士或公共财产处骗取财物的犯罪行为。倘若有人借债之后未能如期偿还,但其并非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来获取财物,如此情形往往不能被视为构成诈骗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诈骗罪乃是以恶意侵占他人财产为动机,利用虚假信息或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法,从公共或私人处获取财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若借款人出于恶意侵占他人财产的意图,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法,从借款人手中骗取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则此种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然而,仅凭欠债不还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足以构成诈骗罪。

借贷未果未必触犯诈骗罪之规定。诈骗罪的成立需满足虚构事实、隐匿实情等欺骗行为,促使受害人在误判之下作出财产处置。然而,借贷未果或许源于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如期清偿债务,此种情况往往归属民事债务纠纷范畴。若债务人并无采用欺骗手段,抑或债务关系本身具有合法有效性,则其不履行还款义务便不能视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