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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里携带刀子实施抢夺行为怎么定性

时间:2024.10.22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148人
律师解析:
行为人在包里携带刀子来实施抢夺的,应这样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定性: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应当以抢夺罪定罪;如果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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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子峰律师

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

周子峰律师擅长业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索赔、合同纠纷、主播经济纠纷、婚姻继承、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行政诉讼、企业合规等。 周子峰律师长期担任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海港区交通运输局、山海关区石河镇人民政府、山海关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卢龙县石门镇人民政府等十余家党政机关及所属部门的法律顾问。 同时,周子峰律师还担任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美资)、辉固地球数据有限公司(澳资)、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海三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亨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四海气体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国有房地产开法有限公司、秦皇岛如意山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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