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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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到营养费用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问题,这两者在具体处理过程中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评估和裁量。2.在现行交通事故赔偿制度中并未明确规定必须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但若受害者在事故发生后出现一定程度上的精神困扰或创伤,那么追索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关于交通事故中演员营养费用参考标准的探讨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营养费这一费用将依据受害人受伤情况以及某一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决定如何赔偿。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伤者的营养补贴鉴定,需要综合考虑伤情、治疗需求以及医疗建议。如果医生确认伤者需要额外的营养支持,那么这笔费用应该被纳入赔偿范畴。补贴金的数额会根据地区的经济水平、伤员的实际营养需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营养费的数额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中营养费的计算基于伤者受伤程度和医疗机构建议。法院依据伤势及医学专家意见判定,考虑实际治疗需要。医疗机构意见尤为重要,尤其在严重创伤和伤残情况下。司法解释未规定具体金额,法院通常认可医生符合患者需求的意见。对医嘱有异议需法官审核,极端情况下可能需司法鉴定。当事人不申请鉴定可能导致请求被驳回,需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