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刘则通律师,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厦门中院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 职业履历 刘则通律师自从业至今办理各类案件,参与大量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等人身损害法律纠纷,专注于该领域的实务操作,专心于该领域的技能研究。 刘则通律师曾先后成功代理多起上述类型案件,并曾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其所代理的案件入选福建省律师行业二零一六至二零一八年度民商事诉讼、仲裁领域最具影响力十大案例。 刘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大量的诉讼和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能够根据每个客户所需法律服务的服务要求、具体规模、事务进展,制定有效解决方案,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服务项目。同时,始终坚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执业精神,秉承亲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和专业、高效的执业风格,赢得当事人的好评。 刘则通律师个人公众号:刘则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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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置须经双方同意,各共有人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共享。擅自处置会被视为无效。若第三方善意购买不知情的共有财产,其权益应受保护。擅自处置者需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夫妻共有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别: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父母早先的债务不影响子女所持房产成为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房产是否共有取决于过户时的具体情况:若夫妻双方共同参与且房产证上有双方姓名,则为共有财产;若父母仅过户给一方子女并有明确约定,则该房产不属夫妻共有。

家庭共有财产指的是家庭成员共同努力或接受赠予所获得的财务资源。 它不仅限于夫妻和未成年子女,还包括其他家庭成员的参与。 在仅有夫妻的家庭中,共有财产表现为双方平等享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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