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刘则通律师,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厦门中院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 职业履历 刘则通律师自从业至今办理各类案件,参与大量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等人身损害法律纠纷,专注于该领域的实务操作,专心于该领域的技能研究。 刘则通律师曾先后成功代理多起上述类型案件,并曾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其所代理的案件入选福建省律师行业二零一六至二零一八年度民商事诉讼、仲裁领域最具影响力十大案例。 刘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大量的诉讼和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能够根据每个客户所需法律服务的服务要求、具体规模、事务进展,制定有效解决方案,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服务项目。同时,始终坚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执业精神,秉承亲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和专业、高效的执业风格,赢得当事人的好评。 刘则通律师个人公众号:刘则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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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无效的情况,有下列3种情况:1、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的,但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2、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3、受胁迫、欺骗所立的。

遗嘱订立须满足五个法定条件:遗嘱人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体现真实意愿,排除受强制、欺诈或伪造影响;仅能处分个人私有财产;内容不违背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不得取消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遗嘱人如未为这类继承人预留必要份额,将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判断标准以遗嘱生效时继承人的实际状况为准。

自书遗嘱无效情形:(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遗嘱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

遗嘱无效的情形如下: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4、遗嘱内容涉及被处分过的财产。5、遗嘱内容涉及无权处分的财产。6、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7、遗嘱未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8、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遗嘱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人对其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要有处分权的。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5、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