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对于
拆迁决定或者
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
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
行政诉讼,人
民法院应当作为
行政案件受理。
2、对于
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行政裁决。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
侵权为由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
案件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物权纠纷部分案由没有单独规定征收补偿类纠纷,而是在债权部分案由第7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项下列了一个第四级案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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