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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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是可行的。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通常拆迁时每户都会选择期房安置,如果开发商尚未办理出期房的大产证,即房屋的面积、地址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处理房屋的确权与分割。

安置房公证是对安置房权属的法律事实进行认证确认的法定程序。经公证书证实的安置房所有权和使用权具有合法有效的法律意义,应作为法庭审判和调解的主要依据,除非有充分反证证明公证结果错误。

拆迁安置房能否按份额继承需视情况而定。若涉及征收和拆迁安置,且房屋所有权人去世,继承人需先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再向土地管理局缴费获使用权。随后,携带相关文件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继承权公证书、房产证等,以及可能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按规定程序向房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办理继承与转让登记手续。

首先,答案是肯定的,即继承人能通过继承其父亲名下的房产;其次,如果涉案房屋属于征收和搬迁政策安置得到的保障性住房,那么当房屋所有者离世时,继承人必须首先前往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权益公证,随后,他们还需要去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