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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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泱泱中华的法律体系之中,当借款合同中的借据并未明确载明利息事项时,对于违约金的诉求则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此项法规明确指出,双方当事人皆有权利约定违约金,若违约金的金额低于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予以调整以使其达到实际损失的水平;反之,若违约金过高,超出实际损失过多,亦可适度降低。

在缺乏书面借据的情况下,倘若借款合同对于支付利息事项未有明确规定,同时双方亦无法就相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之规定,可参照当地或借款双方实际采用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市场利率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应支付的利息金额。若涉及到自然人间的借款行为,又无其他确凿证据能够证实存在利息约定的情况下,通常会被认定为不存在利息。

关于借款未约定利息之计算方式的探讨若借款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利息条款,那么当事人便无法据此主张支付利息。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1.如未作任何利息约定,则当事人将丧失向对方主张利息的权利。

若是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中并未就利息方面做出约定,那么在此情况下,出借方提出要求支付利息的诉求,人民法院将会从严考虑,并有可能拒绝其请求。换句话说,倘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于利息的支付问题没有任何明示或暗示性的规定,那么在法律上便被认定为无法支付利息;进一步讲,假设双方对于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并无达成共识性意见,同样也是被看作主张不存在利息。

借款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逾期利息,那么出借方可以按照合同期内的利率来主张逾期期间的利息,法院会认可这种做法。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出借方要求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逾期日开始计息作为违约赔偿,法院也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