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
杜柏飞律师,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业十余年,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行政诉讼,尤其是征地拆迁类案件,多方式解决征地拆迁补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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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合法农村的集体土地,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其所有权均属集体所有。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上的土地资源。此外,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法归属国家,而私下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买卖,无疑属于非法行为。由于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它的所有权也只归属于集体组织内部的成员,否则,非该集体组织成员将仅能租赁使用这些土地。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指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绝不允许以出让、转让或租赁等方式,将其应用于非农业建设用途。然而如果买卖双方皆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已经完成了相关的宅基地审批手续,则该交易合同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立的住房,系指建造于农村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

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所兴建之房产在法律规定许可范围内,得以进行交易,然而必须受到特定条件的约束。卖方与买方必须均为该处村庄的本土居民,且买方须严格遵循所购置房产所属宅基地的使用规范,同时所销售之房产也必须符合当地相关法规的要求。在此基础之上,任何此类交易都须事先向集体经济组织递交申请并获得审批后方才得到认可和执行。

中国农村集体土地不得自由交易,其使用权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归集体所有,除非明确规定为国有。宅基地、自留地及自留山的产物也属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收购或转让。

虽然只有房产证而没有土地证对申请抵押贷款影响不大,但集体土地交易则复杂得多。根据我国法规,集体土地不能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其转让和租赁也被禁止。若需转让,需由国家低价收购后再高价转售给开发商。只有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才能进行合法有序的买卖和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