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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减刑的几种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4.12.0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271人
律师解析:
一、不得减刑的情形如下:
1、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2、行为人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减刑条件的。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4、其他情形。
二、减刑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
1、减刑的对象是正处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罪犯。
2、减刑针对的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3、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的内容是刑种的变更。
4、对于减刑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5、减刑既包含实体法上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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