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王奎,河南项城人,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律硕士,经济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业务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的诉讼及非诉业务,擅长沟通协调家事纠纷并能高质量办理相关诉讼案件,对于金融保险类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在处理各种不良资产方面有着独到的处理方式。目前处理民商事领域纠纷上千起案件。善于刑事辩护,对于各类刑事犯罪及辩护业务较为专业。拥有丰富的法学理论研究履历和实务诉讼操作经验,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屡屡获得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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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就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如果不足以清偿,就由双方协商清偿;如果协商不成,就由法院裁决。

《民法典》清晰划分了夫妻债务: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共识且用于日常生活;单方超出日常所需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如果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都同意,就会被视为共同债务。这个规定全面规范了夫妻间的债务关系。

《民法典》对夫妻债务问题有明确规定。如果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追认的,或者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那么这就是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且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那么一般来说不算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就不能视为共同债务。

《民法典》(离婚编)已经明确了夫妻债务的界定标准。以下三种情况会被视为共同债务: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第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总之,这些规定详细说明了夫妻债务的具体范围。

《民法典》中对于夫妻债务有清晰的规定。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是一方事后追认,或者是婚姻期间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都被视为共同债务。但是,如果是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一般不能被视为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才可以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总的来说,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民法典》有着具体的规定和情形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