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签订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由于被
拆迁房屋有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区别,故
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
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
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上述所称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注意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订立协议的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3)补偿安置方式。
(4)货币
补偿金额。
(5)搬迁期限。
(6)
违约责任。
(7)争议的处理。
(8)需
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还须注意如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
拆迁居住房屋以
期房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的约定。
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拆迁人还应支付过渡期内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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