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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孩子抚养费行为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时间:2024.09.04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434人
律师解析:
放弃子女抚养费行为产生的原因有:以放弃抚养费而达离婚目的一种妥协、为争夺子女的抚养权而作出的一种让步、为彻底断绝将来再与对方发生来往的方式等。但双方断绝往来,不得同时协议与子女断绝往来,否则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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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枫律师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高枫律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婚姻家事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公司事务、法律文书写作等各类诉讼和非诉业务。本人具有较强的逻辑分析判断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以严谨、细致、负责的工作态度为客户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办案理念:以客户为中心,尽自己最大能力为客户排除法律障碍、化解法律风险,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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