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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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立案后,若嫌疑人能与受害者达成和解,案件裁决可能会受到影响。具体处理需依法进行,通常对轻微刑事案件,嫌疑人真诚悔罪并赔偿,可得到受害者和解,公安和检察机关可建议从轻处罚或不起诉。法院亦可行使从宽处罚权。

未成年人进行笔录时,不需亲自签字或按指纹。在询问或讯问中,法定监护人应在场,并可代替签字。未签字不影响笔录法律效力,只需注明原因。签字与否不能作为判断笔录真实性和有效性的依据。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调解协议达成后需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送达对象包括签署调解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送达方式有多种,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若无法送达,可选择公告送达。完成签收后,调解书即具法律效力。

未成年人进行笔录时,不需亲自签字或按指纹。在询问或讯问中,法定监护人应在场,并可代替签字。未签字不影响笔录法律效力,只需注明原因。签字与否不能作为判断笔录真实性和有效性的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交通事故调解未达成协议如何处理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