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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分类具体有什么

时间:2024.10.1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865人
律师解析:
撤销权的分类有: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其他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法定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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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和平律师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王和平律师,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擅长合同、婚姻、刑事辩护等领域,曾办理多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涉案金额巨大、案件结果良好;曾办理武汉市硚口区杨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取得检察院撤诉的结果。 坚信“我办理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用心办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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