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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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刑事案件追诉时效中断并没有“恢复正常工作”的表述。追诉时效中断意味着,在有效期内,由于法定的特殊情况发生,已过的时效失效。当特殊情况消除后,追诉期限需要重新计算。例如,犯罪者在追诉期内再次犯罪,那么前罪的追诉期限将从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刑事追诉时效的中断主要包括:犯罪者在追诉期内再次犯罪,或者在未追诉旧罪前犯新罪。比如盗窃犯没有及时被捕,如果他在追诉期内又犯了抢劫罪,那么盗窃罪的追诉期限将从犯抢劫罪的那一天开始重新计算,这样做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威严。

追诉时效中断是指因为符合法律条件的事件,导致原来的时效失效,追诉期限需要从事件发生的那一天重新计算。在刑法中,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追诉期内又犯罪了,那么前罪的追诉期就从新罪的那一天重新计算;二是发现了漏罪或者新罪,那么前罪的追诉期就从发现漏罪或者新罪的那一天重新计算。

在刑事领域中,追诉时效期限是否存在中止的情况,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过,如果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可能会导致追诉时效期限中断,需要重新计算。另外,如果犯罪人采取逃避侦查或审判等手段,那么他将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票据追索权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探讨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的《票据法》规定,对于广义上的票据权益——包括普通债权享有的票据权益以及持有人所特有的票据追索权,都有明确的时效限制。票据追索权的诉讼时效是一条不可调整的红线,除非出现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否则在超过特定期限之后未进行主张的话,票据权利将自动丧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