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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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是因为行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即“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最终没有成功实现预期的犯罪目的(即“未得逞”),那么这种情况就被视为犯罪未遂。对于这类犯罪未遂的案件,法律允许对其进行比照已遂案件的标准,给予从轻或减轻的处罚。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敲诈勒索未遂的定罪与量刑,通常要比已完成的敲诈勒索行为更为宽大处理。根据该法典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尚未达至既遂的犯罪行为,可参照已然之犯罪情况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的量刑标准将着重参考犯罪行为的情节、手段、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种因素。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将会对未遂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进而确定最终的刑罚期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明确规定,犯罪分子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之外的原因无法实现其犯罪目的者,可被视为犯罪未遂。针对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可以参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因此,当行为人在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过程中,由于各种不可预知的外部因素或自身原因未能实际获得预期的财物收益,这同样可以被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的状态。对于此类罪犯,我国法律也会依法对其进行适当的刑罚裁决。

这个案件敲诈金额为七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敲诈勒索罪的量刑范围一般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会处以罚金。需要注意的是,未遂指的是犯罪行为没有完全达成预期目标,所以在量刑的时候会充分考虑这一点。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有没有前科等各种因素,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敲诈勒索罪未遂的判刑标准会比既遂者轻一些。通常情况下,如果情节较轻,可能会判几个月的拘役或管制;要是情节严重,那就得判几年有期徒刑,还得交罚金。不过,具体的量刑尺度还得综合考虑犯罪手段、涉案金额、对社会的影响这些因素来全面衡量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