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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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之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其犯罪行为发生之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报告,详细陈述自身罪行者,可考虑给予从宽处理。然而,对于那些及时举报他人犯罪行为且经确认真实性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为破获其他案件提供了至关重要线索和情报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他们的行为构成显著立功表现,则应考虑减轻其刑罚甚至是在必要情况下进行适当的处罚免除。

关于诈骗十万元自首之后的量刑问题涉及不多于三年的有期徒刑且可酌情予以减轻。关于诈骗罪行,若涉及的公私财产价值达到人民币三千元乃至一万元之上,应被视为“数量较大”,可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刑罚,同时附加或单独进行罚金惩罚。因此,对于诈骗十万元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刑罚,然而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已成功退还赃款,故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量刑减免。

若因涉嫌诈骗而犯罪金额高达三十万人民币,此类犯罪情节已达到“数额巨大”之范畴,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将被判处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罚金。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那么便能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诈骗犯罪行为在涉案金额达到280,000元人民币时,将被认定为人身侵财类犯罪中的“数额巨大”,将面临着由人民法院审判机关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罚金刑罚。若诈骗者能够主动向司法部门自首坦白罪行,那么将会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机会。

根据《刑法》规定,集资欺诈涉案金额达到2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非法集资者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包括有期徒刑和罚金等。单位犯罪的话,单位会被处以罚金,直接责任人也会受到处罚。如果犯罪者能够自首,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由于数额巨大,仍可能被判处较重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