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按标的额收费的指导价标准
(一)
代理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6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标的额收费费率
100000元以下的5%
100001元—200000元的部分4%
2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3%
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2%
1000001元—10000000元的部分1%
10000001元以上0.3%
以上累计收费额下浮不限,但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二)代理
刑事案件1、
侦查阶段:3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300元。
2、
审查起诉阶段:5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400元。
3、
一审审理阶段:5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600元。
4、办理
自诉案件:5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600元。
办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
刑事部分按代理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民事部分按代理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
诉讼案件的
申诉
3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300元。
(四)风险代理
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五)以上各项收费标准(风险代理收费除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未办一审而办
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
(六)以下案件的代理收费标准,按照本收费标准规定的同类型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1、诉讼案件开庭前又
撤诉的;
2、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
3、曾办理一审和二审后又代理申诉的;
4、代理的案件
发回重审后又代理重审的。
二、计时收费的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适用于上述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应按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审核后执行。
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原则上按每人每小时200元以内自定,并按管理权限报司法、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确需超过200元的,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师协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三、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代理服务收费每件最低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最低标准的7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