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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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股票婚后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婚后所得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增值的部分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

1.夫妻共有财产不包括婚前个人购买的股票,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双方参与而产生的股票盈利应视为共同资产。 2.婚前通过股票投资获得的利润,婚后产生的额外收入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些增值源于生产和经营收益,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和处置权。如离婚无法协商分割财产,将由法院裁决。

在婚姻期间,证券投资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薪资、奖金、生产与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以及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有。这些财务收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无论是单方还是双方获得,均属共有。

1.夫妻共有财产不包括婚前个人购买的股票,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双方参与而产生的股票盈利应视为共同资产。 2.婚前通过股票投资获得的利润,婚后产生的额外收入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