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
张海啸,男,温州市龙湾区人,法学本科学士学位,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现为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龙湾区人民法院调解员。工作期间办理了百余起刑事、民事案件,曾参与办理龙湾区担保巨头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案,二审改判撤销集资诈骗罪;办理王某某盗窃案、王某某污染环境案,获得公安撤案结果;办理李某、杨某寻衅滋事案,王某某盗窃案,张某某医药公司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获得检察院不起诉结果;办理管某某拒执罪仅单处罚金;办理赵某某赌博案(4次赌博处罚记录)、徐某盗窃案、徐某某非法经营案、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汪某某污染环境案、涂某某电信网络诈骗案等多起案件,获得缓刑结果;代理章某债权转让纠纷案、柯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余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曹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张某离婚纠纷案、项某某、黄某某借贷宝案等,均获得当事人满意的判决结果。办案思维缜密、逻辑性强,认真、负责,擅长刑事辩护、劳动争议解决、交通事故索赔、离婚纠纷、债权债务处理,另外,对于法律文书、合同起草审查相关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秉承“诚信为本,业精于勤”的宗旨,为每位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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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职务侵占问题,企业无需担责。若员工为个人私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经营或盈利活动,涉及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免责期,并在主观上明知故犯,企业领导人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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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职务犯罪指的是公职人员、国有及私营企事业单位员工利用职权或职位便利进行违法、失职、渎职行为,干扰和破坏国家权力机关对职务的正当行使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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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额达十万元的职务侵占犯罪,依据我国法律,最低刑期为5年。这类犯罪常见于滥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员工。除传统侵占外,还包括盗窃、诈骗等。与贪污类似,不仅限于狭义侵占。需滥用调配、监督、控制等职权。不仅是财务处理,更是对财产的支配控制。核心在于利用职务权力非法占有单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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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法人虽有权支配管理与其关联的资金,但不等同于可随意挪用。挪用资金罪针对的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在职员工,特别是法定代表人。其构成要件包括故意心态、侵犯公司对自有资金及收益的权威,以及将资金挪作他用、借给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等客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