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出租车交通事故
赔偿主体的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是否由出租方和
承租方共同赔偿主体在实践中存在争议。认定出租车营运中的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主体,首先,应区分不同的营运方式,其次,应以运行控制、运行利益为标准来判断。
1、客运出租车所有的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
人损害的,分三种不同的经营方式:
如果是出租公司雇佣出租车司机进行自主经营,由出租车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
承包经营关系,赔偿
责任主体应是承包者,发包方负
连带责任;
如果是租赁经营关系,出租者是否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出租车系个人购买,但《客运出租汽车
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出租车公司名下。
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
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其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车由司机个人所有,司机有《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且《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司机个人名下。
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个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该出租车进行集中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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