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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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租赁”商铺行为尚未获得法律认可。此模式涉及开发商将大型商业项目拆分为独立产权小商铺并出售。购买者需与开发商签订“返租赁”合同,约定由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全权运营、管理,并支付租金给业主。但此模式尚缺乏法律约束力。

离婚后,一方私自借贷产生的债务不应视为夫妻共有债务。婚姻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无论是否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确认,均为夫妻共有债务。离婚后,私人领域的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连带偿还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欠,应由双方共同负担。个人债务则由个人财产承担。债权人如认定债务为个人原因造成,无权向另一方追讨。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在婚姻期间为共同生活所欠下的款项。

婚后女方自行购房是否属共同财产,需视情况而定。若女方婚前全款购房,属个人财产;若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登记在女方名下,可协商或判归女方,补偿共同还贷部分。若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按出资比例登记,则属共同财产。

男方父母婚前首付按揭购房,登记在男方名下,属男方私人资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夫妻共有财产,应平分。若房产是登记在夫妇两人名下的话,那就表明这是男方父母赠予他们母子二人的物品,属于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婚后女方用个人财产购房,该房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视为共同所有。若由双方家长共同出资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则按出资比例共同拥有,除非另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