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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格标准

时间:2024.09.08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质量纠纷 阅读:1384人
律师解析: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并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否则为不合格。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明确给出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而该标准及各专业验收规范提出的合格要求是对施工质量的最低要求,允许建设、设计等单位提出高于本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验收要求。
具体而言应为: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检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感观质量应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3.0.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
2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0.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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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华律师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

管华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2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4年执业,2017年加入团队。 【荣誉与任职】: ●2019年被兰山区关工委、兰山区人民法院、兰山区司法局等部门授予“青柠计划”普法志愿者项目“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 ●2019年受兰山区民政局特邀为婚姻家庭辅导律师; ●2020年被兰山区政协聘任为兰山区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员; ●2021年被临沂沂河实验学校聘任为法治副校长; ●2021年撰写文章《关于调整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年龄的建议》,被兰山区政协评为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并由省政协转报全国政协,纳入到《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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