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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免责事由,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4.09.2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998人
律师解析:
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属旅客原因造成的损害。
根据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这些情况的发生,使得合同当事人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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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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