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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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分配利润可转增个人股本,股东需依法纳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可用此利润及资本公积金提升股东持股,并对技术人员进行股权奖励,分期缴税。股权转让需缴印花税、所得税等。个人股东按20%缴个税,法人股东按25%缴企税,不包括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

纳税人指直接负有缴纳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而扣除义务人是承担代扣代缴税款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在个人所得税中,应税人为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股份转让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收购方为扣缴或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责,未规定者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应配合,否则扣缴义务人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尽管尚未实际缴纳出资额的股权可再行转让,但转让时应向购股方明确揭示相关情况。根据法律规章制度,未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需承担法律责任,补足出资,且其法定违约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解除。

纳税人指直接负有缴纳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而扣除义务人是承担代扣代缴税款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在个人所得税中,应税人为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股份转让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收购方为扣缴或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责,未规定者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应配合,否则扣缴义务人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股权转让涉及多种税费,包括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转让方和受让方需支付万分之五的印花税,自然人股东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需缴纳25%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无需额外纳税。个人所得税涵盖多种所得类型,税率从3%到45%不等。提供附表以助理解和执行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