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惠诚(青岛)律师事务所
纪蓉蓉律师,1981年出生,执业16年,合伙人律师,任律所部门主任。2012年被评为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公共法律中心人民调解员,青岛市律师协会调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委员,市南区听证员。曾获多面锦旗,受到客户一致好评。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建设工程、强制执行。 服务宗旨:法为天,民为基,诚为本,德为先。守望正义,忠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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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现行法律条文规定,父母所获之搬迁房屋权益应为其独有,即使仅仅给予夫妇其中一方,亦仅视为该方个人所得,并非因其婚姻关系而得到的共享财产。因此,此类情况并不能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此外,根据相关法学理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薪资、奖励金、劳务报酬,以及由生产、经营、投资行为产生的盈利,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或者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皆可被归纳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范畴。

夫妻双方在特定情况下,比如债务纠纷或法律诉讼时,要是有足够的证据和正当的理由,可以申请查封共有房产并把它当作抵押。不过,这个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来办,得保护好双方的权益。要是一方瞒着另一方,没经过同意就私自把共有财产拿去做抵押登记,这种行为一般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在某些情况下,夫妻共有的房产可能会因为债务问题而被法院查封或抵押。如果债权人按照法律程序提出申请,并且符合相关条件,法院有权对房产进行查封。不过,在进行抵押登记时,需要夫妻双方都表示同意,否则可能会损害到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工商股权信息登记被视为夫妻财产协议需满足:1)公司章程明示夫妻股份比例为协议结果;2)双方以个人资产注资公司,明确划分责任,提供详细财产分割文件,表明股份归属系协议安排。

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婚后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即视为共同财产。尽管法律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自动转为共同财产,但房产证加名相当于双方约定该房产为共同所有。如有其他约定,则不适用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