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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成年犯罪的该怎样判刑

时间:2024.09.1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837人
律师解析: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并且是从重处罚
如教唆他人犯抢劫罪的,定抢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
当然,应当同时考虑教唆犯的从属性质以及认识错误问题。如果被教唆者对被教唆的罪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
例如,甲教唆乙实施抢劫行为,但乙到达现场后只实施了盗窃行为的,对甲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反之,A教唆B实施盗窃行为,但B实施了抢劫行为的,对A仍应认定为盗窃罪。
在被教唆者实施了被教唆的罪因而与教唆犯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以主犯论处;
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则以从犯论处;
在个别特殊情况下,教唆犯也可能是胁从犯,应以胁从犯论处。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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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少彬律师

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

杨少彬律师 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聊城市优秀律师、检律经济犯罪优秀辩手、众成清泰律师专业精英、优秀合伙人, 市律师协会维权维权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山东省青年律师领军人才。 聊城市人民政府、聊城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律师,莘县县委、莘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银行、临清市X金融公司等法律顾问。 全国、省、市影响代表案件: “辱母杀人案”于欢一审第一辩护人,该案被评为“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2018年2月1日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同时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审判范例; ”张某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人,荣获山东省优秀案例二等奖,无罪。 正当防卫不起诉案白某辩护人(无罪); 邹某等15人涉黑案 慕某辩护人(辩护 排除慕某参黑罪名); 山东高唐“杨屯命案”刘某辩护人(缓刑); 对张某故意伤害罪名建议并变更为故意杀人罪案任某刑事附带民事代理人; 山东省公安厅督办的“2004-7-9故意杀人案(被漂白的身份)”黄某辩护人; 涉嫌强奸案李某辩护人(不批准逮捕); 涉组织领导传销案云南牛某辩护人(不予批捕); 涉嫌诈骗罪一案江苏周某辩护人 (撤销案件); 涉嫌盗窃(欠条)罪嫌疑人辩护人(撤销案件)等各罪名刑事案件。 撤销交通肇事逃逸认定案件; “快手”打赏金返还纠纷案; 时风集团xx轮胎公司对河北煤炭集团千万债权执行案; 正泰集团三星公司解散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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