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辖权移送后,解除查封的规定是已经因管辖权移送之后,那么解除查封就是由接受移送的法院处理。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的规定,案件的审理活动和执行等相关的活动,都是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来负责进行的。

管辖权异议移送后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解除查封,等案件结束之后申请解除查封这样的一种措施的话,那么是属于符合法律当中的规定情况。当然了,如果说之前的申请时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申请解除也是可以的。

移送管辖后关于查封财产转移的规定是在移送管辖的同时就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法院不能把已经查封的这些财产直接转移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移送法院对案件都没有管辖权,自然也就没有资格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移送管辖后原查封是无效的,我国法律上对于移送管辖的前提条件就是受理法院是无管辖权的,所以对于受理法院做出的查封决定是无效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和处理。

案件被移送管辖之后原来的查封就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移送管辖代表着原法院对本案根本就不具有管辖权,在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无权对本案作出任何决定,应该在移送管辖的同时就解除原来的查封决定。移送管辖之后是否要继续查封应该有受移送的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