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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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形态具体包括哪些关于“人身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罪所涉及的是对他人身体权利的侵害,具体来说就是指维持人体各部位、各种器官以及其他组织结构的完整性及稳定性的人格权益。因此,除非是出于损害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违反了相关法律,否则单纯的自我身体伤害行为并不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在客观上,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非法且具破坏性的对他人身体造成危害。

故意伤害罪主要存在既遂、未遂和中止三种法律状态。既遂指犯罪行为已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未遂是犯罪者已经着手犯罪,但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因素未能得逞;中止是犯罪者在犯罪过程中自行停止或有效防止了伤害结果的发生。

我国刑法学界觉得,故意伤害犯罪存在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四种形态。要是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就是既遂;要是已经着手,但是因为外界因素干扰而没有成功,且没有造成损伤,就是未遂;要是准备工具或创造环境但还没有实施,就是预备;要是行为人自愿放弃或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就是中止。

存在。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只要是始终违背犯罪人间接故意的犯罪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的原因使得犯罪未遂,就形成了未遂形态。

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包括多种情形:多人共谋并实施伤害、主犯指挥从犯协同作案、各自行动但目标一致、分工合作如引诱与实施伤害、以及知情协助他人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需两人以上共谋故意犯罪。若行为人虽有关联但非共谋,则不构成共同犯罪。